网络标识使用权应遵循先得原则
发布日期:[2010/9/21] 编辑:奇亿广州网站建设
近日被受关注的无线网址、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正式实施,“网络的品牌资产遵循先注先得的原则,只要被投诉人证明其注册的善意,企业也不一定能夺回有争议的域名及网址品牌。”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焦亚尼秘书长这样作出自己的解读。
网络标识使用权应遵循先得原则,网络标识权并不代表企业商标权。
“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品牌的认识和保护还稍显狭隘。”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蓝传仿先生认为,“企业的品牌不仅仅指商标,如今企业应该把品牌提到战略的高度,在互联网领域赋予它更多的价值。
对此,焦亚尼女士介绍了两类商标权不能对抗网络标识的常见网上争议情况:
第一,虽然两个企业在同一行业内使用了相同商号,但是在互联网领域,遵循先注先得原则。
第二,如果企业商标带有某些常见词汇或特定称谓,很可能不能作为在先权争议网址资源。
国内企业品牌保护意识淡薄,应尽快保护自己网络标识如域名等资源。
如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企业品牌的含义变得更加广泛,它不但包括商标、域名,还涉及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等网址资源。但目前国内企业在品牌保护方面,情形不容乐观。
企业对品牌资产应该形成“商标+域名+网址资源”的全网保护,通过加强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的保护,提升品牌在新网络时代的价值,并为商标保驾护航。
内容简述提示:如果企业自己未能尽快拥有网络标识资源如域名、无限网址及通用网址等时,而被他人通过正当手续方法获得,那么企业自己并不一定能依靠企业品牌商标权等为由进行仲裁夺回,所以应尽快保护好自身品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