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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谨防网络营销变传销

发布日期:[2016/3/24]   编辑:奇亿广州网站建设

      互联网时代,网络营销随处可见,但市场上鱼龙混杂,往往传销借互联网的外衣容易让用户蒙蔽了双眼,时代越进步,越要提高警惕。

互联网时代谨防网络营销变传销


      随着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营销方式的发展,一些传销人员也动起了“互联网”的歪脑筋。
昨日(3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一些传销组织以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事传销活动。
      中国反传销协会会长李旭告诉记者,网络传销就是传统传销穿了一个“马甲”,打着电子商务、原始股投资、微商等旗号,传销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这三个特征的组织,均涉嫌传销。
      网络传销欺骗性更强
      打击传销的力度不断加大,传销的犯罪手法也在不断更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张景利曾表示,尽管近年来我国打击传销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这两年,非法传销与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交织,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互联网+’概念的传销发展迅速,微信传销已经露头。”张景利说。
      工商总局指出,新型传销活动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的旗号,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以及潜在的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加,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维持运作,欺骗性极强。
在李旭看来,网络传销更具迷惑性。“现在的网络传销,特别是微商式的传销方式,通过朋友圈传播,而且还有产品,让人很难辨别。”他说。
      李旭进一步表示,微商类的传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很多人都被这个表面现象所迷惑。由于网络跨区域、传播速度快,参与人数迅速增长。
      而这种网络传销也使得维权更加困难。李旭表示,一般骗子发展的对象很多都是网友,交易也多在网络上,很多人和上线并没有见过面,甚至根本不知道上线是谁。
     “许多打着微商幌子的传销人员把平台或者网站一关就找不到了。资金链、人员链一断,维权更加困难。”李旭说。
      监测查处机制正逐步建立
      工商总局也表示,国内消费者购买境外服务或产品,到境外或通过境外网站交钱参与活动,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国家法律的全面保护,且介绍或参与传销活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属于被查处的对象,风险自担,责任自负。
      为避免上当受骗,应该如何分辨是否涉嫌传销?工商总局表示,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即“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
      具体而言,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拉人头,即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组成层级团队计酬是指,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李旭表示,只要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就涉嫌传销。因此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一夜暴富、小投资高回报的谎言。
      此外,去年底,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介绍,目前我国网络传销监测查处机制正在逐步建立。2011年六部门开展打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后,工商总局积极探索建立网络传销监测查处长效机制,在重庆、福建泉州等地开展了工商部门网络传销监测查处试点工作,制定网络传销监管工作制度,建立相关协作工作机制。
      刘玉亭表示,探索建立网络传销技术监测与分析机制,对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资金流转方向、网站设立、人员加入流程、参与人员情况等多项证据实现科学监控,及时发现线索,协调各地进行查办,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
      此外,工商总局建议,投资者应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慎重寻找投资对象,选择网络加盟商、渠道商之前,应查询其登记注册、经营资质等基本信息,认真分析利润来源,判断所谓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
      另一方面,应多方了解投资项目,对网上宣传的基金、股权、股票等仔细核实,对发现和掌握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可积极向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反映。
      尽管互联网下,网络营销的方式不断变化,但传销的性质始终可以分辨,广大用户对于这种有组织的“营销”一定要谨慎,以免造成不必的损失。
      本文由奇亿网站建设原创,原文地址:http://www.studstu.com/news/1408.html,转摘请保留版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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